作者簡介
本文作者為銀保監會產險精算處黃志勇博士。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與單位無關。
首先我要強調這是一個悲傷的事件,但在這里不談感情,只想冷靜客觀的說說法和理。
車險事故
2020年8月,上海的吳先生開車出門辦事,沒有留意到孩子在車邊玩耍,導致孩子被碾壓身亡。
事后經交管部門查明,吳先生駕車不規范導致的事故發生,所以對事故負全責。
法院判例
因為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三者險,吳先生夫妻二人找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賠。于是吳先生夫妻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如下:
保險公司被判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
什么是第三者
第三者也稱第三方,是一個法律概念,(英文叫third party ,精算評估時一般把交強險縮寫為CTPL,商業三者險縮寫為TPL),指除雙方當事人之外的,在法律關系和法律訴訟關系中,與標的或者訴訟有關的第三人。
條款對家庭成員是否屬于第三者表述
行業2007款示范條款
在責任免除中明確,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不賠償。
即,家庭成員不屬于第三者范疇。
行業2014和2020款示范條款
對該處責任免除進行了修訂,表述為除外“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僅將免責限定在家庭成員財產損失,實質上將家庭成員人身傷亡納入了三者險的覆蓋范圍。據說當時頗有爭議,因為這與第三者的法理不相符。
未成年人保額的規定
針對未成年人身故賠償金限制指的是人身保險涉及到死亡的保額,如意外險、壽險、重疾險。
具體規定如下:
1、被保險人年齡不滿10周歲的,賠償金額不超過20萬元;
2、被保險人年齡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賠償金額不超過50萬元;
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故意殺子騙保的道德風險。
生命的價值和價格
我們經常說生命無價,有道理,這是從情感的角度出發,因為生命不可重復,人死不能復生。
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人的生命又必須有價格,因為社會運行中必然存在責任事故導致死亡的概率。如果生命無價,也就是是數學中說的無窮大,那么社會運行必然陷入混亂。比如發生死亡的車禍中存在過錯的一方,會因為面臨無窮大索賠而破產。因此各地都有死亡賠償標準,一般根據當地的平均收入水平來定。岔開一句,常聽到的“不惜一切代價”,類推一下,其實也不科學。
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點,判例的交強險賠款疑似打破分項限額
交強險的死亡傷殘(10萬),醫藥費(1萬)和財產損失(0.2萬)的保額是分項限制的,因此只有當醫藥費超過1萬時,交強險賠付才應該是11萬。信息不充分,因此只是疑似。據說好多地區,都存在打破交強險分項限額的情況。
第二點,判例的商業三者險100萬賠付金額可能導致巨大道德風險,值得商榷。
法規之所以限制未成年人壽險、意外險等的涉及到傷亡的保額,就是因為未成年人缺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能成為故意殺子騙保道德風險的受害者。
商業三者險,雖然屬于責任險,但從實質重于形式看,再結合家庭成員的傷亡屬于商業三者險覆蓋的范疇,于未成年人角度,在特定情景中已經與意外險幾乎無異了。如果判例支持三者險對車險事故中的家庭成員中未成年人高額賠付,那么壽險和意外險對未成年人的保額限制將會被輕易突破,道德風險將不可避免。既破壞行業的定價基礎,也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因此,建議車險事故中涉及到家庭成員中的未成年人時,傷亡賠付金額根據年齡限制在20萬或50萬,與意外和壽險的規定銜接。
該判例,若是出現在西風東漸最早的上海,那更令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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