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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余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正式迎來新的市場準入規則。
11月5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共6章88條,共涉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以及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高管任職資格核準等4類。
整體而言,《辦法》進一步明確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事項的范圍、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程序等,以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保險中介業務許可等行政行為,并將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這是否意味著自2018年8月以來停擺3年的保險中介牌照審批即將開閘?業內人士表示,此前保險中介牌照一度暫停審批主要原因是銀保監會合并后,關于中介許可的流程尚未理順,目前隨著《辦法》落地,表明保險中介行政許可流程有了實質性進展,某種程度上為恢復保險中介牌照審核“鋪好道路”了,但這并不意味著牌照審批已經重新開閘,具體開閘時間還取決于監管。
01
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出臺,區域性代理、經紀機構注冊資本最低2000萬元
據悉,《辦法》在提煉整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及部分涉及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備案事項規范性文件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統一明確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的事項范圍、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程序等。
根據《辦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其中申請代理、經紀業務許可需要經過監管部門審批,但公估機構只需到相應監管機構進行備案即可。
1. 申請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業務許可步驟
按照《辦法》,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具體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申請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業務許可需滿足多個條件。具體來看,在保險專業中介經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許可方面,申請人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為: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并按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實施托管,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此外,不得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資格的情形包括:
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重大行政處罰;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銀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股東的情形。
《辦法》同時明確,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申請相應業務資格的,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并初審,銀保監會決定。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申請相應業務資格的,則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
申請的簡要步驟如下:
申請人應當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材料,包括可行性報告,包括當地經濟、社會和金融保險發展情況分析,機構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說明,市場前景分析,業務和財務發展計劃,風險管理計劃等,以及注冊資本托管協議復印件及托管戶入賬證明等。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談話、詢問、現場驗收等方式了解和審查申請人股東的經營狀況、誠信記錄以及申請人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信息系統配置及運行等有關事項,并進行風險測試和提示。
申請人按規定接受風險測試。風險測試應綜合考慮和全面了解機構、股東及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歷史經營狀況,判斷是否存在利用保險中介機構和業務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可能性,核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是否嚴格隔離并實現獨立經營和核算,全面評估風險狀況。
根據《辦法》,銀保監會應自收到銀保監局的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人完整申請材料后起,在20日內審查完畢,做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2.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
根據《辦法》,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注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注冊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3. 申請保險代理、經紀集團(控股)公司業務許可
按照《辦法》,申請此類業務許可,除一般性要求如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出資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外,還要求“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至少有1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且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4.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步驟
這種情況不需要審批,僅需要依法備案即可,不過其也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包括股東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具備日常經營和風險承擔所必需的營運資金,全國性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等。
根據《辦法》,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通過銀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系統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同時按規定提交紙質及電子備案材料。
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10日內,通過銀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系統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備案,同時按規定提交紙質及電子備案材料。
區域性保險公估機構及分支機構申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的,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依法備案。
全國性保險公估機構及合伙制保險公估機構申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的,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接收備案材料并初審,由銀保監會依法備案。
02
杜絕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高管“帶病上崗”,高管準入“黑名單”擴容
嚴把股東準入“關口”的同時,《辦法》還欲杜絕機構高管“帶病上崗”,對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許可申請材料、任職資格許可程序均進行了詳細規定。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大學?埔陨蠈W歷,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不受此項限制;(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擬任人除了相關準入條件外,《辦法》還規定不得存在十二大情形。例如,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未逾5年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未逾3年的;指示、參與所任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者案件查處,未逾兩年的;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采取不正當手段以獲得任職資格的。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應在收到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復后及時作出任命決定,超過2個月未任命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其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臨時負責人。
據悉,《辦法》發布后,銀保監會將及時關注申請、審批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并根據各方反饋意見,適時研究制定執行細則,對適用過程中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說明。
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國共有2621家保險中介。包括保險中介集團5家,保險專業代理為1746家,保險經紀有494家,保險公估37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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